1.
高温津贴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期间。广东省内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则每人每天6.9元。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且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如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2.
工资和加班费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加班费。
3.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劳动争议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遇到法律困惑,可以咨询当地司法所或拨打“12348”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2345”免费政府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和反映。若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还可以免经济条件审查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