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曝光3批次安全问题食品,最新云南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23-04-16 11:51 生活经验 0阅读 投稿:小七
云南省曝光3批次安全问题食品,最新云南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图1

近期,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方便食品、罐头、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9个大类食品共计1031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010批次,不合格21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西双版纳马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勐海县勐海镇曼贺村曼贺路湘湘百货店经营销售的驃馬纯味精(800g/袋),谷氨酸钠(实测值:87.0%,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99.0%)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谷氨酸钠,是谷氨酸的钠盐,味精的主要成分,属于天然的最丰富的非必需氨基酸之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归于“公认安全”(GRAS),我国和欧盟则视为食品添加剂,主要作用是增加食品的鲜味。鲣鱼(柴鱼片)、鸡肉、猪肉、牛肉等蛋白质或干香菇、松茸等菇菌类经过熬煮,也可以获取相同物质。我国自1965年以来已全部采用糖质或淀粉原料生产谷氨酸,然后经等电点结晶沉淀、离子交换或锌盐法精制等方法提取谷氨酸,再经脱色、脱铁、蒸发、结晶等工序制成谷氨酸钠结晶。谷氨酸钠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为控制成本,添加氯化钠,导致谷氨酸钠含量不足。谷氨酸钠不达标主要影响味精的品质,表明产品鲜味不足、质量不过关,但是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2.湖北省金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抖音道梦空间食品专营店经营销售的果家人黄桃罐头(312克/罐),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951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65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嵩明县牛栏江镇四营农科站商铺纯粮老酒坊经营销售的高粱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044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弥勒市弥阳镇山水人间.丽景商城鑫旺瞿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荞酒(散装 50%vol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38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5.德宏州熙芝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龙陵县龙山镇意达商场蕊萍杂货店经营销售的泡大蒜(散装称重),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6.8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甜蜜素超标会损害人体肾功能,甚至致畸、致癌。检测甜蜜素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单位原辅料使用不当或生产环节把关不严,原辅料中含有甜味剂而带入到酒中;也可能是生产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的口感,在产品中超范围使用甜蜜素来调节口感。

5.蒙自市兴隆市场丽云副食摊经营销售的泡腌菜(散装称重),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1.6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1.2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7.蒙自市兴隆市场丽云副食摊经营销售的泡藠头(散装称重),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1.1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1.3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苯甲酸,又称安息香酸,在酸性条件下对多种微生物有明显的杀菌、抑菌作用,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剂。在食品中添加少量苯甲酸时,对人体并无毒害,但如果人体长期大量摄入苯甲酸或苯甲酸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使用时未准确计量。

8.武强县振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拼多多洪鑫干果零食商行经营销售的龍水鱼皮花生(230g/罐 裹衣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70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9.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东大街石城客栈丫眯乐糕点店小静店经营销售的抹茶玫瑰饼(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46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5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速冻调味(生)小黄鱼被检测出过氧化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是产品储运的环境条件控制不当。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对人体的健康非常不利,因为过氧化物可以破坏细胞膜结构,导致胃癌、肝癌、动脉硬化、心肌梗塞、脱发和体重减轻,对心血管病、肿瘤等慢性病有促进作用。

10.河南谷力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友福大街新家园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食合记红油面皮(116克/袋),大肠菌群(实测值:480,<10,<10,<10,<10,0,>M,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M=1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检出大肠菌群,是有被致病菌(如沙门菌、志贺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产品受到了来自原料、包材、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污染,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11.河北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龙陵县龙江乡赧等街恒利达超市经营销售的衡大老白干酒(450ml/杯 42%vol),酒精度(实测值:40.6%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41.0-43.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类中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生产工艺控制不当,检验能力不足,导致酒精度出现偏差;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也可能是包装不严、贮运不当而使乙醇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还有可能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12.瑞丽市姐岗路强祥小吃店经营销售的腐竹(自制非发酵豆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276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是一种常见的广谱性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迅速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多个器官中,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减缓产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对原辅料管控不足由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引入。

13.瑞丽市人民路上弄安村民小组冰如小吃店加工售卖的油条(自制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84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4.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大明小吃店加工售卖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368mg/kg ,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15.嵩明县牛栏江镇新营农贸市场赵树珍经营销售的韭菜,毒死蜱(实测值:0.03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剂,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出汗、流涎、肌肉震颤,甚至抽搐、痉挛,昏迷,对人体健康可能有影响。

16.嵩明县牛栏江镇新营农贸市场冯春林经营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实测值:0.098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噻虫嗪(实测值:0.032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虫啉,是一种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中少量吡虫啉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用残留严重超标的果蔬产品,甚至可能导致人体急性、慢性中毒,导致癌症、畸形等危害。噻虫嗪,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多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果蔬类食品中少量噻虫嗪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7.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伍坨格坞市场文林水产品店经营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实测值:23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18.西畴县兴街镇兴街村兴旺街翠花水果店(侬友翠)经营销售的芒果,噻虫胺(实测值:0.05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4mg/kg );吡唑醚菌酯(实测值:0.1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也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主要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果蔬类食品中少量噻虫胺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9.晋宁县昆阳北大街滇浙光明超市经营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实测值:0.10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唑醚菌酯,是一种具有保护、治疗和传导作用的杀菌剂。急性毒性分级为微毒级。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等有刺激作用,无人体全身性中毒报道。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唑醚菌酯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唑醚菌酯在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吡唑醚菌酯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产品种植者为加强防病效果超量使用农药;也可能是种植户未严格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提前采收农作物。

20.文山市开化街道恒丰农副批发市场冯光燕经营销售的西芹,甲拌磷(实测值:0.1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辛硫磷(实测值:0.2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广谱的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甲拌磷对人、畜剧毒,短期内大量接触(口服、吸入、皮肤、粘膜)可引起急性中毒。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拌磷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检测出甲拌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辛硫磷,是生产中常用的广谱性有机磷杀虫剂,以触杀、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辛硫磷在叶菜类蔬菜(普通白菜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芹菜中辛硫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过量施用,或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21.晋宁县昆阳北大街滇浙光明超市经营销售的豇豆,克百威(实测值:0.1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常见的一种杀虫剂、杀螨、杀线虫剂。克百威为白色结晶,无臭味,在环境不易自然降解,半衰期长,易蓄积,对鱼类、鸟类及野生动物有害,对环境有一定危害。长期食用克百威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引发多汗、流涎、瞳孔缩小、头昏、头痛、流泪及肌肉震颤等,严重者出现血压下降、意识不清;皮肤可出现接触性皮炎。克百威超标可能是果农为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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