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足球协会官网青少年查询系统

2023-03-06 13:11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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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

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指引(2022—2023年)


01

章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化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课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体办字〔2021〕164号)、《江西省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体办字〔2021〕4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服务规范我省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青训机构”)有序建设和健康发展,深化体教融合,协同推进我省青少年足球普及与竞技后备人才培养提质增效,持续完善江西特色的青训体系,参照《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指引(2021—202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江西省足协特制定《江西省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指引(2022—2023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指引》给出了江西省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在场地、课程、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江西省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的管理、实施与评价。


02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

以足球技能学习服务为核心,面向江西省基础教育阶段儿童青少年群体开展的课外足球指导、教学、训练等系列培养活动。


第四条 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青训机构”)

提供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的组织,应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或足球社会团体、工商部门注册的足球培训机构、职业俱乐部青训学院、足球学校、体校,普通学校足球俱乐部等。


第五条 学员

接受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的个人。


第六条 顾客

购买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 教学人员

直接指导学员足球学习的服务人员,包括教练员或指导员。


第八条 学习支持人员

青训机构为教学人员、学员和顾客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服务人员。


第九条 教学资料

青训机构为教学人员、学员和顾客提供的足球学习活动使用的各种教材、教具、音视频等材料。


03

总体要求

第十条 江西省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体育精神和优秀足球传统,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青训机构组织提供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应遵循《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训练大纲》的理念和要求,尊重不同年龄段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和足球人才成长规律,依据青训机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和实施训练。


第十二条 青训机构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团体或经济实体,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青训机构应依法登记注册并到当地足协注册,按照要求接受足协年度注册检查,鼓励学校足球俱乐部或足球社团到当地足协注册。


第十四条 青训机构应具有与所提供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匹配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建立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应制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并对全体人员及志愿者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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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施要求

第十五条 用于开展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的足球场地应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足球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室内场地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十六条 开展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单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单堂课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所占面积)。


第十七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青训机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消毒杀菌,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十八条 一对一形式的单独面授指导应在非封闭式场所内实施,建立开放式空间,从服务场所外应能直接观察服务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青训机构为学员提供的设施设备,应适合学员的年龄和身心发育阶段。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设施设备,不应使用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设施设备,不应超出额定参数范围使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青训机构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租赁场所的使用权。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培训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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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训练与竞赛要求

第二十一条 青少年足球培训课程应遵守《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训练大纲》,课程教学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运动伤害,江西省足协尊重和认可青训机构形成自己的青训传统,鼓励青训机构开发特色训练课程。


第二十二条 青训机构应配足配齐与学员规模适应的教练员,按照足球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教练配比。原则上一名教练员单次培训课学员人数不超过30人。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训练和竞赛活动过程中,教练员应:

(一)按照确定教学训练计划组织实施足球学习活动,确保足球学习活动与教学训练计划保持一致;

(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创设足球学习氛围,合理设计训练情景,引导学员体验足球学习乐趣,调动学员足球学习积极性,保护学员的求知欲和好奇心;

(三)使用与学员思维、智力、语言和知识发展相适应的有声语言、肢体语言、文字、图像、视频及其他表现手段组织实施教学训练活动;

(四)结合学员已有的技能和经验,激发足球学习兴趣与拼搏精神,引导学员自主学练,培养学员足球学习方法、策略与习惯;

(五)要保障每一个学员上场比赛的权利,关注、尊重学员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学员足球训练竞赛的不同需求,坚持公平包容的原则,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训练和竞赛安排;

(六)比较不同足球文化的特点和异同,告知学员与足球相关的文化准则,帮助学员理解跨文化问题,对于与足球社交有关的文化因素,有意识地加以处理和正确引导;

(七)坚持鼓励、引导等正面教育,关注并及时疏导学员的焦虑情绪,帮助学员克服足球训练竞赛的恐惧或排斥心理,更好地融入足球学习活动;

(八)根据学员反应及时调整教学训练活动,使教学训练活动与学员整体水平和需求相适应,所有学员都有进步体验;

(九)正确对待学员足球训练竞赛中的错误,及时发现、纠正学员问题。进行有效的课堂管理,及时解答学员在足球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指导学员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青训机构应在服务交付过程中和完成后,分别开展形成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对学员参与足球学习活动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判断学习目标的实现情况。

(一)青训机构应根据学习目标和服务方案,选取合适的评估内容,主要依据《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训练大纲》规定的“身体、技术、战术、心智、社交”培养五环模型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建立数据库。

(二)学习评估应体现明确性、公正性、针对性,具有高信度和高效度。实施学习评估的服务人员应接受过相关培训,按照统一标准确定评估结果。

(三)青训机构应根据学习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学习活动和服务安排。告知评估结果时,服务提供者应注意保护学员隐私。


06

教学资料

第二十五条

青训机构应根据服务方案、学习目标与特点、学员年龄与认知水平、足球教学法,配备满足足球学习活动需求的教学资料,建立教学资料库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六条

教学资料的引进应经过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的论证,并通过试用、验证。教学资料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教材、参考书、教学挂图、图册、音像教材等宜使用国内正式出版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若使用非国内正式出版物(例如自研教材),除满足第二十六要求之外,青训机构还应对教学资料进行合法性、思想性、内容性、技术性等方面的审查,所使用的教学资料应: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正面、积极的价值取向,传播优秀文化。

(二)观点正确,不在性别、种族、宗教、年龄、残疾等方面存在偏见;不包含诱发学员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包含妨害学员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语言、文字、字母、符号、引文、摘录、术语、译名、计量单位等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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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要求

第二十九条 青训机构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二)掌握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安全防护与救助方法并能有效实施;

(三)服务语言和行为文明、得体;

(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示例:职业道德培训、专业知识培训、职业能力培训、服务技巧培训。


第三十条 接触学员的服务人员还应:

(一)掌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记录;

(四)服务语言和行为符合学员年龄与认知特点。


第三十一条 教学人员

(一)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应具有足球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或同等学历,并获得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2、接受过面向青少年儿童的足球教学训练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有中国足球协会及江西省足协颁发的教练员证书和执教执照。

(二)青训机构应保证教练员证照证书在有效期内。聘用外籍教练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到当地设区市足协备案并到江西省足协做好外籍教练资质转换认证工作。

(三)青训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教练员的姓名、照片、证照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四)教学人员不应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青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发现拟录用从业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五)青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中国足协及江西省足协、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青训机构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教练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第三十二条 职业道德教学人员应:

(一)对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具有正确理解与认识,认同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教学人员的专业性;

(二)热爱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教学工作,注意维护职业声誉;

(三)尊重足球教学训练和竞赛规律,遵循学员身心发展特点,关心爱护、平等对待全体学员,保护学员安全,关心学员健康;

(四)情绪稳定,心态积极、乐观、自信,态度认真、勤恳、敬业;

(五)允许学员表达不同观点,能正确处理学员足球训练竞赛过程中的错误;

(六)具有跨文化意识,尊重不同文化。


第三十三条 专业知识与职业能力

(一)教学人员应掌握符合中国足协对教练员以及《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训练大纲》规定的专业知识与职业能力。

(二)学习支持人员应具备支持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有效实施的职业能力。从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职业的学习支持人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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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青训机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教练员(外聘教练员)聘用、考核、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运行。


第三十五条 青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青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合同或书面协议,保障提供的各项培训服务内容落实,同时保障学员参加各类比赛的权利。涉及到青训机构与学员关于培训补偿等内容,应按照中国足协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另行签订协议。不得因培训补偿协议未签订,影响学员接受培训、参赛的权利。对于学员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青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青训机构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学员接受培训或购买有关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青训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评价机制,定期收集来自内外部的评价信息,开展服务评价,分析服务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提升学员及顾客的满意度。


第三十八条 青训机构禁止向学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学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三十九条 青训机构应为顾客和学员提供沟通与反馈服务,按时答复、安排处理顾客和学员诉求。

(一)在与学员沟通交流时,服务人员应尊重学员独立人格,使用符合学员年龄、思维、智力、语言和知识发展水平的语言。

(二)在与顾客沟通交流时,服务人员应传递科学的足球学习知识和理念;及时告知关于学员及服务的有关信息;与顾客建立平等、尊重、信任、富有建设性的合作关系,指导顾客有效配合、共同促进学员的足球学习。


第四十条 青训机构要坚决杜绝虚假宣传、虚假折扣、“焦虑营销”等行为,严禁出现行业垄断行为。


第四十一条 青训机构应积极为中小学校提供足球培训服务,推动本机构优秀青训教练员参与学校足球培训。


第四十二条 青训机构应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多措并举,广泛宣传足球对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综合价值, 坚持“健康第一”的舆论导向,坚决抵制“应试体育”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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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

青训机构的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青训机构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十四条

青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四十五条

青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青训机构的教练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为突发意外事故的学员及顾客提供紧急救护服务。


第四十六条

青训机构场所应在新冠病毒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下,按照江西省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要求,应实行“健康码”、“行程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青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四十八条

青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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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指引》按照《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指引(2021—2023年)》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在有效时间内由江西省足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范指引》自公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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