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众包骑手有案底能跑吗(美团骑手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2023-03-19 09:24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案件详情

美团将骑手业务外包给裕米公司。张三在2018年1月作为众包骑手与裕米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张三注册成为美团外卖骑手。成为众包骑手后,张三每周申请才能成为乐跑骑手,平台会回复《您已成为美团众包乐跑骑手》的短信通知。乐跑骑手比众包骑手接单更有稳定,但要求会高。乐跑骑手要求众包员每天必须完成30个单量,在线时间8小时,上午10:30至13:30和下午17:30至19:30高峰时段在线时长为4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报酬通过张三在“钱袋宝”账户提取。

2019年11月,张三作为乐跑骑手在送餐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张三受伤送往医院。成都交通管理局认定张三无责任。

2020年5月,张三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裕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7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超期未审结案件证明。张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

张三认为,众包骑手是劳务合同,乐跑骑手履行劳动合同。1.成为乐跑骑手需要先成为众包骑手,且众包骑手成为乐跑骑手需要满足要求和条件即接受裕米公司的统一管理,因此,乐跑骑手工作实质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2.《您已成为美团众包乐跑骑手》短信通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每周签订一次,可证明张三与裕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裕米公司辩认为,乐跑骑手履行的是劳务协议。理由:1.乐跑骑手是一种众包骑手自愿申请参加的美团平台活动,其属于众包骑手的一种;2.裕米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包含外卖配送服务。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认为,张三与裕米公司之间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张三注册成为众包骑手,通过众包平台自主选择、完成任务事项,并在完成后获得相应劳务报酬,裕米公司作为劳务公司向张三发放劳务报酬,与张三形成的系劳务关系,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订上述《劳务协议》注册成为众包员后,《劳务协议》对张三、裕米公司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劳务协议》约定,张三与裕米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乐跑骑手是众包员中的一种,众包员要注册成为乐跑骑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量上要求更高,更严格,同时相对于其他众包员,乐跑骑手获得订单更具有稳定性,报酬相对更高,但其性质仍然是众包员,仍然要受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束。

劳动关系成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相互选择的结果。张三注册成为众包员就选择了与裕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张三、裕米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张三要求确认与裕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审

张三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三与裕米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仅就该平台通知内容看,并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当然认定变更了平台注册时《劳务协议》的约定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张三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隶属性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尽管张三每周注册成为乐跑骑手对其工作时长、在线时间以及跑单量有更高要求,但张三无充分证据证明接受裕米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其选择接单但仍具有高度的自主选择性,工资结算方式亦具有即时性和随时性,故现有证据尚不足证实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应有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隶属性和劳动报酬经济依附性的特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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