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人和借款人各自承担的风险)

2023-04-17 13:14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上诉人甲某、乙某与被上诉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乙某既非借款人,亦非保证人,仅为抵押人,被上诉人只可根据《民法典》第386条、第394条第1款、第420条第1款之规定围绕抵押物的实现问题主张权利,而没有任何凭据可以向乙某主张连带清偿,原审要求乙某与甲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第一项判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结果确有错误。

首先,涉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之落款处没有乙某的签字、捺印等任何表意即签约行为痕迹。

再者,涉案《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之落款处没有乙某的签字、捺印等任何表意即签约行为痕迹。

其三,本案的担保仅有抵押,没有保证,相关合同仅有抵押合同,没有保证合同。

其四,乙某仅在涉案《抵押合同》之主合同的“乙方1”之落款处及其附件《房地产抵押清单》的抵押人之落款处有过签字、捺印,而“乙方1”之落款处对应的是合同开头部分的“抵押人1:乙某(以下简称‘乙方1’)”之签约主体。

其五,被上诉人并没有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乙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任何其他情形。

因此,原审要求乙某与甲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第一项判决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驴唇不对马嘴——原审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也与原审判决第一项之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毫无关联,判决结果极为不妥,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予以纠正。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辩论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声明:若水百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youzivr@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