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就有关孩子的抚养费用一般情况通过协商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
具体的抚养费用金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但是,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情况变化巨大,也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包括增加或者降低抚养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由于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现在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协商增加抚养费用,否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增加抚养费用的诉讼。
张某与李某于1998年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子女归女方张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2008年,其子女的抚养费用远远低于其实际生活水平,经张某与李某协商增加抚养费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女子的实际生活标准,结合李某的经济收入,依法判决增加了子女的抚养费用每月1500元。
另外,也存在由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一方由于自身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如生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支付原抚养费的标准,可以协商降低抚养费用,或者通过人民法院提起降低抚养费用的诉讼。
文丨金涛律师 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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