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单方面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辞退是公司的主动行为,它发生在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之前。
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它既不是公司的主动行为,也不是员工的主动行为,而是劳动关系自然结束的状态,它发生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时。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应当做出是否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里根据公司和员工双方是否提出续签,可分为三种情形:
1、双方同意续签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一切如故,万事大吉。
2、公司提出续签,员工不同意续签
若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话,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公司降低劳动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导致员工不同意续签,则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
3、公司提出不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N)。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2N)。
二、劳动合同期满,自动延时终止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出现以上情形,即便原劳动合同期满,也相当于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如果公司强行“终止”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2N)。
当然,如果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话,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N)。
三、公司辞退员工,不能任意妄为,否则自食其果
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中的强势角色,虽然有一定的主导性,但也不是可以任意妄为的,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所发挥,否则将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公司辞退员工,有三大类情形,即:
- 员工有过失被辞退
- 员工无过失被辞退
- 经济性裁员
1、员工有过失被辞退
当员工出现上述的六种情形之一,公司便可以以书面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得满足三个前提:
· 员工的过失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公司主观臆断或人为制造的
· 员工存在过失的性质和程度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 公司须掌握充分的证据
以上三点缺一不可,否则,公司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其后果是以支付高额赔偿金为代价。
2、员工无过失被辞退
当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公司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即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经济补偿是必须支付的。
另外,在正式做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公司还需经过以下几项工作:
· 给员工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 给员工进行二次培训
· 与员工进行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
这些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公司也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3、经济性裁员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裁员,则应该经过以下两项法定程序:
· 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 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
法定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不能称之为“经济性裁员”,而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那么,原本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便可解决的问题,将变成需要支付赔偿金(2N)才能解决。
总之:
劳动合同期满与辞退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
劳动合同到期时,关键点在于公司应该决定是否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以及以什么样的条件来续签,这时员工只需做出是否同意续签的决定;而辞退,如前文所述可分为不同类型的具体情形。
另外,表面上看起来两者并无关联,可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处理得不好,也可能会演变成辞退“违法辞退”。
无论是哪一种,用人单位都应该坚守法律法规的底线,不可随意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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