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率让人欢喜让人忧

2023-04-25 10:29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辉:

每年岁末,就让法官、律师、当事人抓狂,当事人立案难、律师开庭节奏加快、法官结案节奏加快,究其原因便是法院要统计结案率了。

各级法院每年将完成结案率(结案统计)作为政治任务在执行,忽略了法律程序、法定依据与法定期限,更由于法院现行的结案统计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偏离了案件审理的客观规律,不但不能达到真实统计法院结案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增添了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诉累。究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结案统计的周期存在单一性。法院现行统计结案的周期为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即便是十二月三十一日立案的案件,也会被列入当年的立案案件的统计范围,由于立案和结案不能同时进行同步统计,这样人为地影响了法院实际结案统计结果的准确性。二是结案统计的标准存在不合理性。法院现行统计结案是以案件自然审结为标准,法院审理案件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操作区别,有直接送达也有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传票的期限为60天、举证期限为15天,案件的结案周期一般在三个月以上。十月一日之后立案的案件通过公告送达经普通程序审理无法在自然年度内结案,为此市中院、县法院等惯例做法是尽量减少十月以后的立案案件数,甚或十月以后当年不立案而推至次年再立案,造成当事人不满、群众不和谐、社会不稳定等隐患和不良影响。三是给法官、律师和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为了提高结案率,各级法院不但尽量减少不能立即结案案件的立案数额,同时要求法官缩短结案周期、提高结案数量,造成案件质量大幅下降、上诉案件比例大幅提高,同时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工作节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囿于结案周期的考量,还有可能造成法院一审审理甚至二审审理的法律程序被忽略。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况予以重视,能出台案件结案统计的实施细则,对于案件统计的范围、时间、标准进行明确。将立案与结案分开进行统计,立案周期定为本年度十月一日至次年度九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之前立案的案件列入法院本年度案件结案率的统计范围,十月一日之后立案的案件列入法院次年度案件结案率的统计范围。考虑将不同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分类结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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