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市内子女、(外)孙子女与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迁移投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受理条件
子女、(外)孙子女与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地房主需为迁移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迁移人、房主、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同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应提交的材料
A:提交:
1、迁移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4、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
5、能够证明迁移人与房主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档案、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等)。
B: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如房主、户主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迁移人因故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