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桂醉酒后驾驶处于逾期未检验/注销状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沭阳县耿圩镇耿圩村出发,行驶至耿圩街街心北侧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值为116mg/100ml,遂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桂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
【裁判】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桂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张某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典型意义】
一般人认为,只有驾驶轿车、客车、货车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二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