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资料证明

2023-05-06 16:19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工伤认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为什么要工伤认定呢?

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资料证明图1

什么时候申请认定?

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经办机构。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在30日填写《延长申请时限申请表》,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延期申请(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工伤认定部门应在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认定时间该如何计算?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从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申请时限期满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资料证明图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五份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的身份证明;

(3)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在此基础上,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7)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此外,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工伤认定部门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事发现场的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资料证明图3

工伤认定流程:

申请受理

工伤认定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在15日内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伤认定部门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遇有特殊情况,经工伤认定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工伤认定部门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法定申请时限内,申请人取得按要求补正的申请材料后,还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或已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部门将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超过申请时限的(因法定事由中止或中断的情形除外);

(3)不符合工伤认定管辖权限规定的;

(4)申请基本材料不完整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5)被申请单位属于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其他情形。


调查核实

工伤案件认定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并重的原则。

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过程中,可通知申请人补正必要的证据材料,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书面审查与现场调查范围: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可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现场调查。

不过,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调查。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

(2)工伤认定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其他情形。


现场调查方式:

工伤认定部门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开展调查核实:

(1)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明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举证,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延长举证时限申请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举证且未申请延长的,工伤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作出决定

工伤认定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和十六条规定,作出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或不予视同工伤的决定。

工伤认定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送达决定

工伤认定部门依据作出的行政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相关当事人。

工伤认定相关行政文书的送达,均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规定执行。优先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对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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