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长安网讯
案例简介
孙某1985年出生后由其姨夫(养父)收养,一直和他共同生活未办理任何手续。2015年养父患病,孙某一直尽赡养义务,2019年养父病死,他无儿无女,没有其他继承人,孙某能作为养子继承他的遗产吗?
律师说法
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林天洋律师解释,首先,我国在1991年12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时间较晚。收养法实施之前,考虑到我国农村收养现象较为普遍且缺乏规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虽然该意见已经于2019年7月失效,但人民法院在实际裁判过程中仍然参照此意见执行,因此孙某可以以养子的身份继承养父的遗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明确了“酌情分得遗产权”,孙某也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养父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