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购房款后反悔,法院如何判决呢

2023-05-10 10:51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9日,A公司(甲方)与袁某(乙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认购书》主要约定:一、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3,407,534元。二、乙方同意按商业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贷款,乙方于签约本认购书时支付定金50,000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已付的定金自动转为房款。

同日,袁某向A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A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认购书》签订后,袁某依约于2020年9月26日向A公司支付首期房款221,538元,A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但袁某未支付《认购书》约定的第二、第三期首付款,且未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1年1月25日,A公司向袁某发送《认购书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袁某未在《认购书》约定时间内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并支付首期房价款,经A公司多次催促仍未履行。根据《认购书》的主要约定,即日解除《认购书》并不退还袁某所缴纳的定金,A公司将对该单元另行出售并不再另行通知袁某。

2021年2月28日,袁某前往A公司销售中心协商退房事宜,A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了退款审批表模板给其签字,并收回了《认购书》和《收款收据》的原件,但退款审批表没有写明退款金额。此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袁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袁某退还首期房款221,538元以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袁某购房所支付的定金,为何不予返还?

袁某与A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是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商品房预约合同。该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首先,袁某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向A公司支付第二期款、第三期款,也未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次,袁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在作出认购房屋的重大决定之前,应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以及资金状况。最后,《认购书》明确约定了各期购房款的支付期限,袁某在《认购书》上签名确认,视为其认可该付款期限。即便如其所言需要以出售房屋所得价款来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袁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对出售房屋所需时长存在不确认性有所认识,其在明知存在三个月内无法出售房屋并收回房款的风险的情况下,仍决定与A公司签署《认购书》,则其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因此,袁某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首付款且未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因自身原因造成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故袁某无权请求A公司返还定金。


二、袁某购房所支付的首期款及利息,为何予以返还?

如前所述,袁某因自身原因造成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A公司已于2021年1月25日向袁某发出《认购书解除通知书》,袁某亦确认于2021年1月26日或27日收到该解除通知书,故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最迟已于2021年1月27日解除。《认购书》解除后,A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向袁某退还首期款221,538元,A公司继续占用袁某支付的首期款221,538元缺乏依据,袁某要求A公司退还首期款22,1538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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