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龄族重返职场需更多制度呵护(合肥招募银龄教师重返讲台)

2023-05-13 14:50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王红峰

近期,前程无忧发布的《2022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68%的老龄群体在退休后有强烈的就业意愿。其中,46.7%老年人重返就业市场为寻求个人和社会价值。19%求职者希望发挥一技之长,继续追求职业发展。实际上,随着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不断改善,如今有越来越多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有精力和意愿继续参与社会活动。“‘银龄族’再就业”话题受到社会公众密切关注。(11月22日光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活动。

2021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既是缓解劳动力结构性短缺、老年照护压力等一系列老龄化问题的有效举措,也是老年人继续高质量晚年生活的重要支撑。

当然,老年人再就业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譬如,遭遇欠薪、领不到加班费、随意被解雇以及遇到人身伤害时无法得到补偿等。由于“银发就业者”超过退休年龄,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保障,一旦出现意外事件或劳动纠纷,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推动“银发族就业”,可以充分发掘人力资源,实现个人、单位和国家的多赢。为此,“银发族就业”相应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亟需跟进。

相关部门还应完善相关保障制度,解决好“银发族就业”劳动权益维权难等问题。为给超龄人员添保障,浙江省衢州市率先提出,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做法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各地还可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老年电大学习,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组建夕阳红消防巡逻队、夕阳红普法宣传队、老干部宣讲队、老年人文艺宣传队、“老娘舅”调解队、银龄互助队、老年人帮教队等老年志愿队伍,在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奉献社会,体现价值。

在我国把积极应对老龄化确定为国家战略的今天,期盼更多单位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积极为老年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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