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房产证抵押在朋友处获得借款18万元,为了向银行贷款,以需要复印为由从朋友处将房产证取走,并伪造了一本假的房产证还给朋友。日前,宁都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8年7月20日,被告人曾某用其位于宁都县梅江镇城南中路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廖某,向其借款18万元。2010年6月份左右,曾某为了向赣州银行申请贷款,以需要复印证件为由从廖某处将真房产证取走,后在广州市花钱办理了一份虚假房产证还给廖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曾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部门抓获。案发后,公安部门在廖某及赣州银行分别扣押了两份相同证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经鉴定,从廖某处扣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宁都县房产管理局”和“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发证专用章”的两枚印章均为假印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曾某有坦白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