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相距几十公里,
休周来回也就几十块,却有分居费;
而有的相隔几千公里,
一个来回机票就大几千,也有分居费。
两地分居费的标准,看似都一样,
然而,从距离上来看,也有差距。
今天,就谈一下军人两地分居费,该有的差异化。
1
两地分居费,是怎么规定的?
两地分居费,严格来说从2013年就有了,
但是相对来说对士官对象享受分居费的条件比较苛刻,
达不到随军条件的两地分居士官,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01
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02
在海军、总装或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03
以及在空勤、核潜艇岗位上服役的士官,才可以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该项通知为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制度通知》,
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也是新政出台之前的现行政策,
分居费的补助标准为300元/月,随当月工资发放。
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已婚现役军官、士官和文职人员,每月可以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1000元
相比旧政策而言,调整后的军队人员夫妻生活补助费发放,
不再对士官设军种、艰苦地区的限制,
只要已婚士官与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级市,
且实际不在一起生活的,就可以领取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总得来说,军人两地分居费,
是我军完善福利待遇保障的一个突破口,
也是改善长期两地分居带来的家庭经济现状。
2
军人两地分居费,从长远来看,是化时代的,
也是面向军人军属福利待遇保障的屏障。
当前,在享受两地分居补助费上,
在个别单位确实存在着审核把关不严、
家属明明来到了部队驻地与爱人已经生活在一起,
还在冒领分居补助费等问题,需要认真核实,加以治理。
但清理问题,不能简单化、一刀切,需要认真甄别,区分对待。
看似对两地分居费有了统一的规范化,但是除了在申报流程,
资料内容,审核时间,起算时间有了硬性规定外,
一些在基层面临的分居现象,也不得不重视。
01
常年在驻地以外地区驻训。
现在实战化训练强度大,
基层部队每年外训时间加起来动辄4—5个月,
外训场和驻地相隔千里,随军享受不到轮休。
夫妻不在同一户籍地,也享受不到分居费。
而按照现行的规定,
需要达到“临时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学习工作一年(含)以上,
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才能享受两地分居费。
02
双军人家庭的分居费。
按照当前的规定:
夫妻同为军人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一方享受。
实际上,双军人家庭付出也是有很大的代价,
对于“同城周末版” “丧偶式夫妻”的双军人,
从目前政策来看,是不符合请领条件的。
03
户口在同一地级市不同县。
户口在同一地级市但是不同县,
由于交通原因单程超过四个小时,
办理轮休根本不现实,同样没有分居费。
04
家属随军,户口与户籍审核。
对于家属在原籍工作,仅仅因为办理了随军先行入户口手续,
不再给予发放分居补助费的做法,不尽合理。
其结果导致真正分居的人,却享受不到分居补助费。
不仅需要忍受长期两地分居之苦,
经济上给予补偿的阳光还没有照耀到身上,
这种结局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3
怎么解决的问题?
谈到分居,我们从字面上理解为,
不在一地生活或或工作。
政策上,主要考量的也是两点:
一是,地理位置,二是,生活状态。
从当前分居费延伸的现状来看,
要解决随军未随队的现状,
同时还有“周末夫妻”、“半月夫妻”、“休假夫妻”,
从情感上,这几类情况,也可以认为是两地分居。
当然还有涉及到一些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比如山东青岛的行政区已属地级,
夫妻双方虽在同座城市的不同区,
但实际距离比较近,不存在长期两地分居的地理限制。
所以,两地分居费的差异化,
不仅要突出两地,也要突出分居:
1
按实际分居距离为标准,不再以地级市作为硬杠杠。
可以按100公里为准界定分居。
因为以地级市来界定分居过于模糊化,
而距离能最直观反映夫妻分居状态。
2
调整驻训、外地学习等两地分居费时间。
按照现有规定,
需要达到“临时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学习工作一年(含)以上,
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才能享受两地分居费。
可以修改为
“临时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学习工作6个月(含)以上,
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能享受两地分居费。”
3
双军人的分居费要综合考量。
除了现有的关于双军人符合两地分居费的请领条件,
应该增加双军人的两地分居费用,
或者调整可以一人一请领,
涉及到“同城异地” 、“丧偶式婚姻”的双军人,
在两地分居费上可以适当调整,或者给予500元的分居费。
4
军人两地分居费,我们要看到的是什么?
不可否认,解决两地分居是伪命题,
再高明的一招鲜也解决不了,光提高补助绝对值不可,
光调整也不可,端正军内外舆论导向,
精神物质并济改善价值认同,梳理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名正言顺地定向优抚,持续减少后路后院后代障碍隐患,才有转机。
当下,经济基础很大程度奠定社会地位,
军人已经甘于付出当打之年的劳动能力,
不去谋求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甚至是不及个别地区平均值,
但如果在舆论上为国站岗不被家庭乃至社会承认,
如果职业收入无法支撑子女和家庭的社会地位,
从情感和物质上就都无法树立起相应地位。
如何把好的政策惠及到官兵身上?
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一切从实际出发。
“分居费”,顾名思义,是要真正发给由于各种原因,
造成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生活的,
落脚点是打在“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事实上。
而对于由于组织出面,办理先行入户手续的随军家属,
而其本人仍然还在原籍工作,没有随迁到部队驻地,
可不可以领取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值得商榷。
法规政策的调整导向不是鼓励两地,
也不是鼓励驻地,而是为官兵全身心投入备战打仗而来。
当然,仅仅靠1000元的两地分居费来维系军人家庭的关系还不够,
要在涉及到军人退役安置上多倾斜,
在家属就业、工作上多倾斜,在军人子女教育上多倾斜。
一句话,两地分居费不是停留在数字上,而是要解决两地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