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黔南州贵定县人民法院到昌明镇巡回审理被告人雷某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一案。被告人雷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贵定县昌明镇各村护林员、村干部及群众代表200余人现场旁听本次案件审理。
贵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0月5日下午7时左右,雷某在贵定县昌明镇谷凌村甲孔丫颈坡,用打火机点燃路边的干草,引发火灾。经贵定县林业局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18206公顷(62.7390亩),造成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34618.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放火烧山,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林木、国家林业资源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雷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贵州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