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网盘侵权案判决书

2023-07-06 12:58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盘服务逐渐出现在大众眼中,同时也带了一些问题。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以云计算为基础的云网盘模式的网络著作权,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百度网盘侵权案判决书图1

案例简介

2017年1月1日,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公司),发现百度网盘以各种方式传播其公司旗下的影视作品《匆匆那年》,认为百度网盘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公司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之后焦点公司向百度发去通知,要求其采取措施阻止侵权。但百度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问题,并解释说,百度网盘所提供的是信息储存空间服务,他们已经尽到提示和合理注意的义务,应该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焦点南京分公司以MD5值对百度公司进行投诉,认为依照通知无法准确定位侵权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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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法院宣判焦点公司发送的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焦点公司提出的要求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将存储在百度网盘服务器内的涉及侵权作品的文件一律删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的支撑和法律的支撑,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未承担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构成帮助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有误。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且驳回了北京焦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正式以法律形式把以数字化形式形成永久复制件的行为定义为复制行为,这是这次著作权法的重大修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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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

对百度公司的侵权责任存在争议——本案中所涉及的网络著作权

本案中焦点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将涉案作品《匆匆那年》上传到百度网盘,能够实现秒传,从而在百度网盘的云服务器中形成永久性的复制件。

登陆百度网盘后可以将涉案侵权作品下载到本地硬盘中,云网盘用户的本地计算机硬盘中将可能存储涉案作品的永久复制件。

对于上传的侵权作品可以通过公开或者加密的方式进行文件的共享,从而使得不特定的大多数存在获取侵权作品永久复制件的可能性。

从中可以看出,百度网盘的三项功能存在都存在侵犯焦点南京分公司复制权的可能性,但是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仅仅能够证明百度网盘具有秒传、共享、离线下载的功能,无法证明涉案作品是由百度公司上传、分享和下载,因此也无法证明百度公司侵犯了焦点南京分公司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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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纳入侵权法中

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保护权利人的网络著作权,需要在法律上正式规定间接责任制度,从而明确侵权主体间接责任归责原则,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规定。

2.构建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商标法》和《专利法》已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条款,我国2020年新发布的《著作权法》第53条和第54条已经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措施,这是我国著作权法本次修改的重大亮点之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著作权法领域内的构建是著作权法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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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建云网盘行业统一管理制度

我们可以借鉴欧盟《法令》规定的一般过滤义务,将其适用于云网盘服务提供者,让其承担不似事前审查义务那么严格的义务,也不是较低的注意义务,而是居于这中间的一般过滤义务。

4.提高信息检测技术

云网盘服务商在识别技术上的发展,不仅可以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还能避免自己陷于不断的诉讼风波之中。提高自己的文件识别技术,比起法律上的保护和行政上的保护都是更加有用的办法,毕竟我国的“剑网行动”打击云网盘侵权依靠的依旧是云网盘服务商的审查监管技术,技术跟不上的话“剑网行动”也就无法发挥该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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