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12种方法

2023-07-11 14:53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企业节税方法

(二十一) 巧妙赠送、聪明送达

为了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我们为您带来了一项独特的方案。现在,购买一件价值2000元的电器,您将获赠一件价值400元的小家电,总价值2400元,而您只需支付实际价格2000元。相比起以往的赠品模式,这个方案采用了全新的优惠方式。根据新方案,我们将这两件产品单独销售给顾客,并提供额外的400元折扣。其中,2000元的电器享受15%的折扣价出售,而400元的小家电则享受25%的折扣价出售。这样一来,您实际支付的金额仍为2000元,与之前的买一送一效果相同。对商场而言,由于采用了价格折扣的形式,实际上并没有赠送行为,因此只需按照2000元的实际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这一方案不仅合乎税法规定,而且避免了额外的增值税负担,因此有些营销人士认为这是一种巧妙的处理方式,而并非无聊的举措。

(二十二) 签署合同,节省税费

在某设备公司的例子中,他们为客户提供了一站式的服务,包括设备销售和大厦安装。财务人员意识到这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合同注明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的不同,可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然而,由于财务人员外出期间,合同已经签订完成,只注明了总价,没有明确分开金额。

财务人员解释了相关理由,并要求对方重新签署合同。对方的财务经理也是个精明人物,提出条件:重新签订合同可以节省近20万元的税费。鉴于这样的利益,企业财务人员无奈地同意了对方的要求,最终商定降低5万元的合同价格,企业财务人员只能让利3万元,重新签署了合同。如果提前提出要求,对方也无法借机敲诈企业。


(二十三) 合同作废带来的纳税问题

某些企业领导喜欢签订合同,但又常常改变主意。一旦合同签订后发现不可行,就会作废并重新开始。然而,即使合同作废,签订合同时缴纳的印花税却无法退还。举例来说,某公司本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在申报税款时缴纳了印花税。然而,由于领导作废了该合同,不再执行,公司多缴纳了一笔税款。

此外,如果合同金额发生变更,增加了金额就需要补缴印花税,减少了金额却无法退还已缴纳的印花税。

因此,如果合同金额无法确定,建议先签订金额未定的合同,待金额确定后再进行补充,以避免多缴税款。

(二十四) 税务代理与非代理的区别

许多企业与事务所签订税务代理合同,普遍认为这属于代理业务,因此应按照差额纳税。然而,税务代理合同应根据经济实质按照其他服务业务纳税,需要全额纳税。税务上对代理的认定不是基于合同名称,而是基于经济实质。税务代理实质上是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真正的代理不同,代理业务涉及到第三方的参与,例如企业委托一家公司代购产品,涉及到卖方、买方和中间方,因此属于代理。而税务代理是中介机构直接为企业提供服务,不存在第三方,因此不属于代理合同。因此,在执行税务代理合同时发生的垫付和代收款项都需要计入应税收入,并不适用差额纳税。

税务上的代理概念与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所不同。

(二十五) 对方违规提供发票的责任

签订合同是双方的法律约束。然而,现在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尽管对方履行了合同,但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如购买第三方的发票、请其他单位开具的发票、购买失控发票或使用假发票等。当税务机关发现发票问题时,购货方要承担责任。对方违规提供发票,购货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希望追究对方的责任,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因此,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加入保护条款:对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保护条款一方面可以施加压力,另一方面,若真出现问题,可以直接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对方赔偿,无需为法律依据而烦恼。

企业合理避税12种方法图1

(二十六) 对方偷税带来的风险

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承诺买房送契税。购房业主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契税由房产公司承担。业主们搬进新屋,准备办理房产证时,对方告知他们需要先缴纳契税才能办理。业主们与房管部门理论,称房产公司承诺要送契税。然而,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购房业主,房管部门根本不需要考虑房产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只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即可。业主与房产公司的合同纠纷应由双方依法途径解决。业主无奈,只好先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然后再追究房产公司的责任。

即使合同中包含了房产公司承担税款的约定,若对方未纳税,你仍将承担法律责任,对方不需承担偷税的责任,只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包税合同后,还需关注对方是否真实纳税。

(二十七) 开业时间的差异对税收的影响

张三注册了一家公司,登记日期为6月30日,而李四注册的公司登记日期为7月1日。起初,大家对这一天的差异并不在意,都向税务机关提交了申请,希望享受新成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年下半年,大家都遭遇亏损,税务机关告知张三的公司已获批享受一年的所得税减免,从明年开始需缴纳所得税。然而,由于当年亏损,减免所得税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意义。李四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今年先缴纳利润,明年开始享受一年的所得税优惠。由于当年亏损,选择缴税也没有问题。因此,李四的公司明年才开始享受一年的免税期。根据税务规定,上半年成立的公司当年可享受一年的免税期,下半年成立的公司则可以选择。因此,一天的差异可能带来截然不同的命运,要取得经营的成功,必须了解税务规定。

(二十八) 技术开发费的范围

税务政策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计入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听起来很简单,但在实际应用中会遇到问题。在会计核算中,我们将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然后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然而,政策中的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还包括用于技术研究开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技术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于会计核算中通常没有单独核算技术研发场地的折旧和设备的折旧,因此企业在进行加计扣除时往往会忽略了最大的费用项目,导致未充分利用政策,减少了抵扣的金额。

合理运用政策实在不容易。

(二十九) 技术入股的多重好处

许多民营企业的老板都是技术专家,拥有各种专利。他们将专利技术提供给公司使用,但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没有明确的使用方式。建议企业老板将技术专利以评估价值方式投入公司,这样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减轻投资时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将技术专利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公司账簿,可以合理摊销、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这种在财务和税务上都有利的方法,许多企业家并不了解,因此一边抱怨政府征税过重,一边却不自觉地缴纳了不应该缴纳的税款。

(三十) 谨慎调取账簿资料

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取企业的账簿查阅?税务约谈是否允许调取账簿?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约谈时不得调取企业的账簿。只有在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税务调查时,才能调取账簿查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经常会借纳税评估约谈之机要求企业提供账簿资料。由于税务机关权威,企业往往难以拒绝,只能将账簿交给税务机关查阅。然而,由于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约谈的定义模糊,企业也很难辨别。因此,在接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账簿资料时,应与税务机关明确约谈的目的,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以上是一些与税收相关的实际问题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记住,税收领域是复杂而多变的,建议在面临具体情况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以获取准确和个性化的建议。


企业合理避税12种方法图2


(三十一) 优化流程减税负

为减少摩托车和汽车公司的消费税负担,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卖给经销商或客户。由于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纳税,而销售环节不纳税,因此销售公司只需合理定价,就能减少一部分消费税。有人担心这种方法被视为价格转移,无法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实际上,营销活动作为企业经营价值链的一环,也是利润传递的环节,销售公司留存部分利润是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关键是合理划分制造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根据市场规律,制造环节的利润较低。因此,将30%至40%的利润分配给销售公司是合理的划分方式。

(三十二) 先分配再转让减税负

假设公司占有一家企业60%的股权,该企业在市场上运作良好,多年来盈利不断增长,使得这60%的股权价值大幅上升。现在公司考虑转让股权,财务经理建议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这样可以减少税负。然而,老板对此感到困惑:分配利润后,转让价格自然会降低,为什么先分配可以减税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先分配利润后,转让价格下降,而从分配回来的利润不需要补交地区差异税,因此无需补缴税款。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转让时差价将成为转让收益中未分配的利润部分,需要缴纳税款。因此,先分配利润是更有利的做法。

(三十三) 善意也可能引发问题

某公司发放年终奖金,老板认为张三表现较好,发放了6000元,而李四表现更加突出,值得额外奖励,发放了6200元。然而,李四发现问题并质疑老板:以各个方面考虑,我表现优于张三,辛勤工作了一年,为什么我的年终奖金比他少呢?老板感到困惑并询问财务部门,结果发现不慎掉入个人所得税陷阱:张三的奖金需要缴纳300元个人所得税,而李四的奖金需要缴纳595元个人所得税,导致最终张三获得5700元,而李四只获得5605元。可见,税务陷阱使得老板原本想要奖励的员工最终得到的却更少了。老板深感惋惜:竟然连这种小事都被税务陷阱绊倒,看来不懂税法会吃亏啊。

(三十四) 虚报亏损等同偷税?

谁能没有过失呢?在财务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差错,例如收入核算和成本费用处理的错误。当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如果发现了这些差错,会对当年的利润产生影响,企业将要承担税务责任。如果企业本身处于亏损状态,而在纠正收入和成本费用处理后,企业变为盈利状态,那么就会被视为少缴税,从法律上来说可能被认定为“偷税”。然而,如果纠正后企业仍然处于亏损状态,未导致企业少缴税款,那么就不算是“偷税”,而只是“虚报计税依据”,无法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因此,少计收入和多计成本费用并不一定等同于偷税。

(三十五) 人员离职也不能停止申报

俗话说得好:“铁打的兵营,流水的士兵。”同样适用于企业,员工流动是很正常的现象。财务人员的离职也是不可避免的,前任离职后,新财务人员尚未上任,期间可能会出现真空期。由于财务工作的时效性要求,财务人员离职如果企业安排不当,将给企业带来损失。其他工作或许可以等到新人上任后再处理,但纳税申报却有时间限制,不能等到新财务人员上任才办理。建议企业在财务人员离职时注意纳税申报问题,与离职员工协商,即使员工已经离职,也应该确保纳税申报工作完成。如果未能按时申报,每次可能会面临2000元的罚款。

(三十六) 减少沟通,降低罚款风险

中国税务规定变化迅速,企业难以避免出现错误而面临罚款。例如,纳税申报、发票购买、发票核销和填写等环节都容易出错。对于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情况,基层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裁量权。面对错误,办税人员首先应坦诚承认,同时分析错误原因,如是否因不熟悉新政策、新员工缺乏经验或操作不慎等。将实际原因向税务机关说明,大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谅解日常纳税中的错误,并减少罚款金额。

(三十七) 理解价外费用规定

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了价外费用,即除销售和服务外的其他收费和代收代付款项。这些价外费用并非公司收入,但仍需纳税,增加了公司的税负。

价外费用的存在条件是有先前的销售或服务行为需要收取款项,如果没有销售或未向对方提供服务,即使收取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举例来说,如果装修公司为你的公司进行装修工作,期间意外打坏了一套玻璃家具,需要赔偿1万元。由于你的公司并未向装修公司提供服务,收取的1万元不属于价外费用。

(三十八) 灵活运用营业税策略

最佳营业税策略可以简化为: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主要通过代理方式实现,即通过代购代销来减少流转环节。例如,某房地产公司以1800万元购买一块地后决定放弃开发,并以2000万元将该地出售给另一公司。按照规定,该房地产公司应缴纳2000万元的营业税,即2000万元×0.05=100万元。然而,该公司要求国土局将购地收据抬头改为另一公司,同时以200万元的差额作为代理费用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并签署了代理建房协议。这样,该公司只需缴纳200万元×0.05=10万元的营业税,节省了90万元的税款。代理的形式要求:发票抬头必须为最终购买方,中介方不得垫付资金,这一点非常重要。

企业合理避税12种方法图3

(三十九) 灵巧应对房产税

许多人都知道,12%的房产税相对较高。曾经我也收取过租金,在缴纳了5%的营业税和12%的房地产税后,所剩无几,这令人不满。后来,我将租金分为三部分:房租、场地租赁费和设备租赁费,并与客户重新签订合同,只针对房租交纳房产税,这样做节省了大量税款。这让我想起一句话:世界上美丽的事物并不缺少,只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

(四十) 处理丢失发票的方法

丢失发票是很常见的情况。如果发票丢失了怎么办?丢失的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公司是否可以将其视为正常费用开支?

不用惊慌,对于丢失的发票,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专用发票可以与供应商联系解决,其他发票可以由对方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解决。对于无法提供复印件的情况,如机票、车票等,可以写出详细经过,并在公司内部得到批准解决。

丢失发票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只要办理手续妥当,就不会影响公司的纳税。如果惊慌失措,处理不当,就会影响自己的报销和公司的纳税。

企业合理避税12种方法图4


(四十一) 警惕失控发票的危害

常有人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推销发票,声称公司还有少量闲置发票可供销售,并提供手续费优惠。然而,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为何会有剩余的发票呢?尽管如此,仍有人因为手续费便宜而愿意从这些发票贩子那里购买发票。现如今,有人专门成立公司,申请购买发票,然后兜售这些发票,最终关闭公司而逃避纳税义务。这些发票被税务机关称为"失控发票",现在这些失控发票已在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公布。将"失控发票"虚列成本用于偷税行为,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四十二)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优势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务规定尚不十分明确,但在网上销售货物时,仍需要缴纳增值税。我们所指的电子商务少缴税是指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无需开具书面凭证的供需经济活动,暂不需要支付印花税。因此,在如今网络普及的时代,企业完全可以放弃传统的经商模式,转而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的方式进行销售。通过在网上完成所有订货流程,可以节省印花税的支付。这一规定适用于销售方和购货方,因此,通过这一方式,企业可以回收网络租赁费用的一半。

(点击查看节税小方法上半篇)

会计核算中怎样规避税务风险?

我们在对多家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和潜在的税务风险问题。现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希望引起贵公司的关注,以便规范会计核算,避免税务风险。

1、公司购买房屋、汽车时,权利人被写成股东,而不是实际支付资金的单位。

2、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被列入账面。

3、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淆,无法清晰划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上事项被视为股东从公司分得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务负担。

4、外资企业按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并保留年末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但在支出时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未按照《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进行纳税调整。有些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和生产成本时,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缺乏计算依据。

8、在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使用现金支付员工工资时,缺乏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用工合同和社保清单三者无法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11、无依据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费用计入当期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将原材料暂估入库,同时将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如果该批材料在当年耗用,将对当年的销售成本产生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费用,或使用过期票、连号票或达到税法限额的票据(如餐票)进行报销。这些费用无法在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账多年的情况,超过三年未偿还的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以上第4至第15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可能会面临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16、增值税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类记账,导致增值税核算混乱,在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时会带来麻烦。

17、未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对发出的存货进行核算,导致缴纳增值税的时间混乱。根据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无论是否开具发票。

18、研发部门领用原材料或非正常损耗原材料时,未对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

19、销售废料时未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0、对外捐赠原材料和产成品时,未按照公允价值分解为对外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以上第16至第20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其他增值税核算。在税务稽查时,可能会面临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21、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时,将相关费用直接列为公司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2、许多公司的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23、许多公司的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当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或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时,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可能会面临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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