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侵权案例(剧本杀侵权案审判全过程)

2023-07-23 12:16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剧本杀侵权案例(剧本杀侵权案审判全过程)图1

一、剧本杀游戏介绍


剧本杀游戏是一种演绎式娱乐项目,在剧本杀游戏中,玩家通过选择人物角色、阅读对应剧本、搜集相关线索,结合自己的表演与理解,与其他玩家共同演绎一段故事,通过互动交流、讨论、分析,共同揭开故事背后的秘密或找出隐藏的真凶。在当下,集知识性、博弈性、社交性于一体的剧本杀游戏愈发成为大众青睐的休闲娱乐方式。


二、剧本杀游戏的创作、发行过程


在创作及发售过程上,剧本杀游戏由作者进行文字创作,作者通常与发行公司签约,在创作完成后委托发行公司进行内测及配套开发。剧本成熟后,发行公司将剧本在各地剧本杀展会上进行销售,剧本杀门店作为买方,现场测本后进行选择与购买。目前购买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独家、城限及盒装,独家本系一个城市仅有一个授权名额,城限本系一个城市有几个授权名额,盒装本则不限授权名额。


三、司法实践所涉剧本杀游戏侵权类型


剧本杀游戏中的剧本,通常类似悬疑推理小说,包含故事主线、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作案手法、逻辑推演等,系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发行公司配套设计的地图、道具卡、人物封面等,也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剧本杀门店通过不同方式取得授权名额,则类似著作权法中的许可使用。


在实践中,剧本杀游戏侵权通常表现为剧本创作侵权,以及未经许可销售剧本。


(一)「盗本」现象:剧本创作侵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发布的“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即为剧本杀游戏剧本侵权案。[1]


在该案件中,冯某为谋杀之谜游戏剧本《血》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17年12月8日创作完成并已公开发表。2019年5月21日,经顾客举报,冯某发现淘宝店铺销售的剧本杀剧本《画》与《血》的相似度极高,故事情节、核心事件、作案手法、人物设定、人物关系设定、人名设定均与《血》表现出极大的雷同。


经冯某调查,剧本杀剧本《画》由谭某创作,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谭某将创作完成的作品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游引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由万游引力公司进行、出品,并且在淘宝店铺、微信号上进行销售。2018年9月26日,万游引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游公社与久幺幺公司签订协议,将《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改编权、复制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独家、排他地授权给久幺幺公司,并约定了著作权保证条款。2018年10月,久幺幺公司在其运营的游戏社交平台APP“百变大侦探”上架销售《画》,截至2019年6月4日,共有1723组玩家购买。


冯某认为,谭某所作《画》完全抄袭了其作品《血》,万游引力公司发行、复制该侵权产品,淘宝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销售侵权产品,万游引力公司、淘宝公司、久幺幺公司在线上线下大量销售、盈利,严重影响了其作品《血》的商业形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血》《画》均为剧本杀游戏剧本,属悬疑推理小说,故事主线、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基本一致。虽然前述情节在具体表达上存在差别,但两作品围绕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凶案执行者及协助者、见证者设置的情节具有相似的整体外观,且凶杀现场、作案手法的情节设置是《血》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核心情节,因此,《画》基本包含了《血》的故事内容架构,即《画》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血》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画》来源于《血》,产生了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构成实质性相似。


《血》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售卖,可以推定谭某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谭某接触了《血》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其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配以不同的故事背景、增加少量的新的人物设定形成新作品《画》,且其中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血》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血》,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血》的改编,侵害了冯某基于《血》享有的改编权。


郭某系必游公社经营者,在必游公社已注销的情况下,必游公社授权久幺幺公司许可使用《画》的法律责任由郭某某承担,故郭某某应当对必游公社的授权许可行为和其推理联盟店铺发行《画》剧本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万游引力公司在取得《画》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其宣传、发行《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久幺幺公司发行《画》剧本不存在重大过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淘宝公司已充分履行其基本义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对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万游引力公司立即停止《画》剧本的宣传行为,即撤除其实体店铺《画》剧本的宣传资料并删除大众点评网《画》剧本的宣传图片,并赔偿冯某经济损失5000元;谭某、郭某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冯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冯某经济损失25000元;久幺幺公司向冯某返还侵权利润3000元;谭某、万游引力公司、久幺幺公司向冯某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



除了游戏剧本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原作者著作权外,未经授权销售剧本杀作品也是实践中剧本杀侵权的常见情形,国内剧本杀游戏维权第一案,《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即为该情形,该案也是2022年4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评选的知识产权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之一。[2]


在该案中,原告鑫梦境公司系文字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著作权人,登记号:苏作登字-2021-A-00165362,该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用于剧本杀活动;该作品以其精心设计的核心诡计(即“杀人”手法),深受广大剧本杀消费者喜爱,2021年6月6日在黑探有品平台上发行后,销量高达4522套,高居恐怖题材榜第一名。


被告芬渲舒百货店未经原告许可,私自复制并在淘宝平台上低价出售《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电子版及配套道具。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原告重大经济损失,由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芬渲舒百货店经营的淘宝店铺“剧本杀企业店”销售的电子版文字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与涉案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被告未获得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在网上上传、销售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最终结合1.作者需要根据角色属性和剧情发展撰写针对不同角色的剧本,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难度;2.剧本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如果剧本已被剧透,玩家不会重玩,侵权盗版的存在会大大挤压原创作品的市场空间;3.本案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后果、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2000元。


四、其他侵权风险‍


除了上述剧本创作侵犯权利人改编权、未经授权销售侵犯权利人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剧本杀游戏还可能涉及如下侵权风险,需权利人加以注意:


1.若盗版出售组织在未经授权销售时,还隐匿了作者姓名或对主要内容进行改动,还涉及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侵犯;门店作为盗版剧本的使用者,则涉及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


2.在门店也即剧本杀游戏经营者明知购买的剧本为盗版,依旧用于经营活动的情形下,还涉嫌构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同时,许多剧本杀中存在DM也即主持人角色,DM作为剧本杀游戏核心,在游戏过程中起引导、推动作用,既引领玩家进行角色扮演活动,又控制及推动游戏进程,部分DM也会全程参与剧本表演。由于不同场次玩家均不尽相同,因此DM的表演行为可能构成公开向不特定公众表演剧本文字内容和情节的行为,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公开表演其作品,将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


五、发现剧本被侵权,该怎么做?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如取证难、周期长、判赔数额低。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许多权利人基于诉讼成本考虑选择“忍气吞声”,反而更加助长了侵权者气焰。具体到剧本杀行业,我们建议权利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以及发现被侵权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以便后续依法维权。


首先,权利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即应留存创作大纲、初稿、修改稿、定稿等,若将剧本发给他人,需注意留存发送接收证据;

其次,在创作完成后,建议依法进行版权登记。


在发现剧本被侵权后,权利人应及时通过时间戳或公证的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在取证完成后,可通过向侵权方及平台发警告函或律师函等方式要求其停止侵权、下架相关侵权作品,并保留相关沟通及送达证据。


若侵权方依旧未停止侵权,权利人则可考虑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实践中权利人一般诉至法院,请求侵权方停止侵权案、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合理维权开支;若盗版销售额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盗版销售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侵权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版销售达到违法所得到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侵权复制品二千五百张以上的,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772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071号民事判决书。[2]参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11890号民事判决书。

声明:若水百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youzivr@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