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乘客遭“开门杀”责任承担

2023-08-07 10:55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5月13日讯 (记者 张敏敏) 电动车乘客遭遇“开门杀”致残,赔偿责任应该谁来承担?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胡某某驾驶小轿车,沿长清区龙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停车开车门时,疏于观察侧后方来车情况,不慎与沿龙泉街由西向东行驶的骑电动三轮车的樊某某相撞,造成樊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员卢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卢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卢某某左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侧副韧带损伤后影响正常功能,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就原告卢某某的损失未达成赔偿协议,为此原告特向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及当事人陈述,小型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均为胡某某,该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按照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交通事故由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樊某某、卢某某无责任。涉案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卢某某的损失,应由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胡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最终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卢某某包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等在内的相关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开门杀”事故并不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驾驶或乘坐车辆时,要在下车前通过玻璃或后视镜观察后方来车情况,或是将车门推开一道缝,观察的同时提醒侧后方车辆车门即将打开,在骑电动车时也要注意车速不宜过快,尤其是在经过刚停下的车辆时要减速慢行,以防车门突然开启来不及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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