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股东未完成出资的法律问题

2023-08-17 12:37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一、 股东出资义务

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与股份,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为公司目的事业所负之对公司所为的一定给付义务。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 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现行《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出资义务属于一种契约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比照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处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向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或填补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

(一)拒绝出资

是指股东在公司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约定出资。拒绝出资是严重的出资违约行为。

(二)不能出资

是指股东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出资义务。例如以固定资产出资,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前毁损、灭失。不能出资同样是不履行出资的行为,应当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三)虚假出资

是指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第三方银行、资产评估、验资机构等串通,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增资变更的行为。

(四)抽逃出资

是指股东在完成公司验资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仍保持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额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1、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实务中,第四项的“其他……行为”包括:(1)公司成立后,将货币出资偿还股东个人债务;(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将资金转出等。

三、 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是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论股东是主管不能或是客观履行不能,只要存在出资不实的客观事实,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也规定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针对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有如下几种处理措施:

1、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下,公司(发起人)可要求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公司(或发起人)对股东享有追缴出资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出资不实情形,公司可以向股东进行催缴,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现出资不实情形,经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的,发起人可另行募集。认股人延期缴纳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3、针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与其对公司债权进行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载明“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公司对货柜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能与该公司对货柜公司未出足的注册资金相抵销。”根据该复函内容,如果允许股东的出资义务与其债权相抵销,其实赋予股东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有限受偿权的地位,会损害公司其他债权的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属于同等性质债权,股东债权不具有优先清偿权,故股东的出资义务与其对公司债权不能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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