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审查方式有哪些

2023-08-19 15:09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小七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常见应用早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虽然根据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实际情况却往往基于取证、举证、质证过程中的某些原因,导致电子证据最终无法被采信。那么,诉讼中什么样的电子证据才能被采信呢?我们赶紧来一探究竟~


电子证据的审查方式有哪些图1


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及审查条件

电子证据的审查方式有哪些图2

随着时代变化,如今最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大致有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支付宝信息、录音、视频及网页截图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电子证据想要真正通过法庭审查,往往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


01

手机短信

(1)发、收件人的姓名及手机号码;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02

微信聊天记录

(1)当事人提前准备好发送微信的手机以备查验;

(2)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经过筛选后选择性提交;

(3)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可以通过原始手机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头像照片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4)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或转账等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03

电子邮件

(2)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04

支付宝信息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APP,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审查通讯对话框中的对话过程是否完整;涉及的转账信息如何;转账是否有备注信息。

05

录音、视频

(1)提供录音、录像光盘的同时应提供完整的文字稿,并审查二者是否一致;

(2)提供的录音及视频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剪辑、剪接、伪造或篡改 ;

(3)录音、录像是否为本人;

(4)录音、录像是否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

(6)录音、录像本身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7)录音、录像内容是否真实反映对方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胁迫、绑架等情况。

06

网页截图

(1)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网页作为证据质证的过程就是当庭打开网页进行展示;

(2)可请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的审查方式有哪些图3

为适应新的发展需求,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的补充。其中,《证据新规》第14条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第15条第2款及第23条则在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层面规定了原件规则;第93条规定了审查真实性需要关注的因素;第94条规定了推定真实的情况。


《证据新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符合证据“三性”原则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恢链”

电子证据的审查方式有哪些图4

从证据的发展史来看,证据的呈现形式逐步从侧重“人证”发展为侧重于“物证”。而物证发展至今,取证、举证、质证时早已不再局限于审查传统证据,对电子证据审查的重视则聚焦于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审查要素并以明文规定。这背后不仅意味着时代的变迁,也是科技不断进步的佐证。但不论是传统证据还是电子证据,只要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想要最终被成功采信,就必须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证据采集、保存的过程中,就要从满足证据的“三性”原则入手。


为此,一款完全符合证据“三性”原则并可以便捷有效存固证据的应用顺势而生。这就是由云南法链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深律师、法学教授和精通区块链技术人员等跨领域复合型人才组成的研发团队,经过对区块链技术深入的研究,结合全国及云南省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应用区块链技术特有的难以篡改、不可抵赖、多方参与等特性,与电子数据存证结合,研究开发而成的一款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恢链”。


“恢链”作为一个具备相关资质的“中立第三方平台”,不仅拥有区块链技术的难以篡改、不可抵赖、多方参与等特性,还可以通过用户在“恢链”应用内进行便捷取证、存证的操作,存储下真实的、原始的电子数据,并可确保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始终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被修改、删除、伪造、破坏等情况,以此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综上所述,“恢链”应用区块链技术,通过变革固定证据的方式,让用户以最低成本实现随时随地取证、存证;通过上链数据应用内分享的方式,让用户实现提交证据的便捷性;通过变更证据原件核验的方式,实现司法存证领域诉讼效率的提高。从而帮助用户解决电子证据普遍存在的易消亡、易篡改、技术依赖性强等问题,完美吻合了证据的“三性”原则,真正做到有效留痕,守护真相。



本文部分资料参考自:昆明中院《一文详解!电子证据如何取证、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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