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李某和刘某是夫妻,刚结婚时很恩爱;生育女儿后,李某便外出打工赚钱养家,刘某则在家抚养女儿和照顾老人。
可是随后几年,外出打工的李某却很少回家;刘某打电话询问,李某总是说工作忙,没有时间;刘某向李某要钱,李某也说没钱。
不放心丈夫的刘某,为此专程来到李某工作的地方进行探望;谁曾想,其丈夫李某已经在外面养有女人,出租屋里有许多女人的衣物。
经追问,刘某得知自己的丈夫李某已经与女同事贾某共同居住将近两年,还希望老婆刘某能原谅他。
无可奈何的刘某只好气愤地打包回家,随后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赔偿。
刘某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李某已经结婚,并与妻子刘某生育有一个女儿;可是,独自外出打工的李某却耐不住寂寞,偷偷在外面与女同事交往,还同居将近两年,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男人;李某的行为,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刘某提出离婚的;因此,李某是存在过错的,依法刘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说,李某都应该给予刘某一定的补偿;身为男人工作赚钱养家糊口是一种责任,是应该的;为了照顾孩子和家庭,刘某则在家辛勤劳作,任劳任怨,没有想到李某却突然变心,对家里不闻不问,还偷偷在外面养女人,实在令人伤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他人同居,给原告刘某造成了伤害,直接导致了夫妻关系破裂。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刘某一定费用。
夫妻本是同林鸟,李某的行为实在让人失望,好好的家庭不要,置结发妻子及家庭于不顾,竟然在外面偷偷养女人,令人痛心,依法给予刘某适当补偿是应该的。
生活就是一地鸡毛,现实是残酷的,婚姻更残酷,希望我们能够珍惜彼此,共同维护好相守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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