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来自“被执行人”的神秘包裹

2023-01-12 13:13 知识科普 0阅读 投稿:小七
一份来自“被执行人”的神秘包裹图1

5月16日上午,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法官张小涛接到快递电话,称有一个快递需要签收。顶着一头雾水,张小涛纳闷最近并没有网购,怎么会收到包裹呢?带着疑问,他打开包裹,发现是一面印着“勇于捍卫 司法公正”的锦旗。这时他才明白,原来是刚刚审结的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当事人送来的,以感谢法官所作出的公正判决。

一份来自“被执行人”的神秘包裹图2

据了解,高某系丹江口市某新能源公司的原股东。该公司在2021年与河南某账务管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该新能源公司支付原告账务管理公司货款26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因该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账务管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账务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了高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高某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驳回对他的执行申请,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核实证据,仔细分析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原告高某的出资期限为 2027 年 10 月 17 日,尚未到期。另查明,该新能源公司在丹江口农商行贷款 1500 万元,丹江口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新能源公司以其账面价值 8423.4 万元的机械设备为该融资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而账务管理公司对新能源公司债权为260余万元。账务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新能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对其以此要求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不得追加高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鲜红而沉甸甸的锦旗,不仅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肯定,更体现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担当和作为,激励着该院干警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力求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时俊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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