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供销社债务挂账的分析报告(供销社债务方案)

2023-01-12 16:22 知识科普 0阅读 投稿:小七

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涉及供销社金融借款案件,这类案件存在多种情况,有的债权进入破产程序违法转让债权;有的银行将国家机关担保债权非法转让;有的银行将供销社政策性挂账贷款擅自转让。现就挂账贷款剖析如下:关于供销社挂帐的由来及政策,1995年2月27日,国务院作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文件第八项规定,加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列化服务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给予保护扶持。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权益,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一些地方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隶属关系和将基层社下放给乡(镇)政府的做法,应予以纠正。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同时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政府委托的任务应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予补偿。供销合作社承担的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储备任务,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供销合作社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计划、财政、审计、银行和新成立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组织清理,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文件,其中第六项: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国务院决定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根据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统一制定的方案和表格,据实填报亏损数额和亏损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各级政府要全力协助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2001年10月2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一、关于供销社财务挂帐的处理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确定的"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原则,对供销社亏损挂帐进行分类处理。具体意见如下:(一)对1992年底前供销社老挂帐的处理意见,鉴于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对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的政策性亏损已经提出处理措施,对原核定的中央政策性亏损挂帐尚未消化部分,仍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处理。对地方政策性亏损问题,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其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并尽快落实。此次清查超过原核定数的老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二)对1993年以后供销社新增财务挂帐(各级供销社所属企业及基层社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的处理意见1、对执行国家统一购销政策经营棉花形成的财务挂帐,由中央财政负担解决。本金部分先停息挂帐5年,利息损失按挂帐金额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核定,由中央财政负担;本金5年后再视情况处理。2、对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执行地方政府政策以及由于其他指令性因素形成的财务挂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本金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挂帐5年,5年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制定消化处理方案,确保落实。3、对企业经营因素形成的财务挂帐,由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逐年自行消化解决。(三)上述新老挂帐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二、关于供销社库存商品棉的处理意见对截止1999年9月1日前的老库存商品棉应认真做好清仓查库工作,库存棉花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库存棉花,防止资源流失,井按顺价销售原则积极组织销售。同时做好竞卖准备,一旦调控需要,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卖,陆续投放。所发生的亏损,先停息挂帐,以后再逐步消化。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2002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三、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但不调整债权和债务关系。企业开户银行设置"供销社财务挂账贷款"专户,并在此专户中设立"1992年底前老挂账"和"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分类专户。同时,根据财务挂账性质,在"1992年底前老挂账"分类专户中设置"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经营性亏损挂账"、"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明细户;在"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分类专户中设置"中央政策性挂账"、"地方政策性挂账"、"经营性亏损挂账"明细户。此外,根据财务挂账构成,在"1992年底前老挂账"分类专户中的"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明细户中建立"农民陈欠农副产品预购定金"、"1981年至1984年商品统一降价损失"、"未收回1984年和1986年两棉赊销款"、"1991年商品削价损失"辅助账簿;在"1993年以来新增挂账"分类专户中的"中央政策性挂账"明细户中建立"计入挂账本金新增利息"辅助账簿。分解落实到企业的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将其从目前的贷款户中转入上述财务挂账专户,并在有关分类专户、明细户和辅助账簿中作相应记载。银行收到或划转财务挂账消化款时,及时、如数减少财务挂账专户贷款余额,同时在有关分类专户、明细户和辅助账簿中作相应记载。企业对财务挂账实行专账登记。将在有关资产、损益类会计账户中记载的财务挂账统一划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中,在此账户中设立"供销社财务挂账"明细账户集中统一核算,反映财务挂账增减变化情况,并在该明细账户设置"1992年底前老挂账"、"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明细账户,同时按照财务挂账性质和具体构成分设对应账目。企业对财务挂账占用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国家储备资金以及其他负债等资金,不调整负债类的账户,设立"供销社财务挂账"明细备查账簿,该账簿按照财务挂账占用不同来源的资金设立明细账户,要设立"占用银行贷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名称)"、"占用国家资本金"、"占用国家储备资金"等明细账户,明细账户要按照财务挂账的性质构成详细记载。四、中央政策性财务挂账处理。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中的中央政策性挂账,从1999年9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停息挂账5年,利息损失按挂账金额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核定,截止2001年底的挂账利息计入挂账本金,从2002年1月1日起,按计入上述利息后的挂账金额停息,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的停息损失,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季拨付给有关银行总行,由其层层转拨到系统内企业开户银行。挂账本金3年后再视情况处理。尚未消化的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和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挂账,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规定的政策处理。五、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处理。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中的地方政策性挂账,非棉花企业和棉花企业分别从1999年1月1日、1999年9月1日起,由地方财政按挂账本金和1年期流动资金基准贷款利率贴息挂账5年,由各地有关部门参照新增中央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办法制定具体处理措施,并上报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小组组成部门备案;5年后挂账本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制定消化处理方案,确保落实。1992年底前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其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并尽快落实。六、经营性财务挂账处理。新老财务挂账中的经营性亏损挂账、超出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和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部分的挂账,由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逐年息行消化解决。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消化计划,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尽快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七、纳入停息或贴息范围的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从财务挂账分解落实到企业之日起,开户银行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利息,银行对企业已收取的部分,由开户银行退还企业,也可由开户银行与企业协商一致后抵顶其他贷款利息;银行对企业计息未收息的部分,由开户银行冲销这部分应收利息;企业对已支付或计提未付的部分,调整有关会计核算账目及相应年度损益。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性文件。其中,2003年1月24日,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济南市审计局、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制定了《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济财商[2003]1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央对财务挂帐原则(挂帐占用银行贷款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资本金、国家储备资金的予以确认;占用其他来源的不予确认),对县市区上报的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结果,经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审核确认。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将财务挂帐分解落实到有关企业,并按挂帐占用的资金来源,分解到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资本金和储备资金项,落实结果汇总填表。2009年11月18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9]40号(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2010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2010]31号,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帐,从2010年起,由省市县政府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财政贴息。综上,银行转让债权时,应当依法进行,以免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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