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方实现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化的处理
被投资方分红时
(1)被投资方分派 现金股利时
直接根据 总的分红额乘以持股比例认定投资方享有的现金股利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宣告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②发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被投资方分派 股票股利时
由于股票股利仅是将被投资方的 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其本质是对现有所有者权益结构进行再调整,该业务既不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更不会增加股东权益。因此,作为投资方,无论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均 不能将其认定为投资收益,只需在 备查簿中 登记由此而增加的股份额即可。
被投资方发生其他综合收益时
(1)其他综合收益的界定
类型(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波动
资产处置时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原则(1):
源于其他债权投资的,将来转“投资收益”;
源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将来转留存收益。
类型(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时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资产处置时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原则(2):
将来转“投资收益”
类型(3):
自用房产、存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形成的增值额
资产处置时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原则(3):
将来转“其他业务成本”
类型(4):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形成的净资产、净负债形成的价值差额
资产处置时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原则(4):
将来不转损益
类型(5):
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时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相应调整
资产处置时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原则(5):
基于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价值波动而认定的其他综合收益,将来在处置投资时转留存收益;
基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净负债的价值波动而认定的其他综合收益,将来处置投资时不转损益;
源于其他情况的,将来转投资收益
(2)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 其他综合收益
或反之。
(3)后续处理
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 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 处置比例将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对剩余股权 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 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或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或反之。
5.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利润分配以及其他综合收益外的 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
(1)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内容
①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 资本性投入;
②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 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
③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④ 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 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化等。
(2)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反之。
(3)后续处理
投资方在后续 处置股权投资但对 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 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 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 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反之。
6.持股比例变化但仍需按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1)投资方部分 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剩余股权仍采用 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 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 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 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 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按 比例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2)投资方持股比例增加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投资方因 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 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 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如果 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 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 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 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股权被动稀释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
知识点:因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时,内含商誉的结转
权益法下,因其他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 增资而导致 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且被稀释后投资方仍对被投资单位采用 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方在调整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面临是否应当 按比例结转初始投资时形成的“内含商誉”问题。其中,“内含商誉”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投资方因股权比例被动稀释而 “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相关“内含商誉”的结转应当比照投资方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即应当按 比例结转初始投资时形成的“内含商誉",并将相关股权稀释影响计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采用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因股权被动稀释而使得投资方产生损失,投资方首先应将产生股权稀释损失作为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之一,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 减值测试。投资方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后,若 发生减值,应先对该笔股权投资 确认减值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再计算股权稀释产生的影响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投资方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如有)后,应当将相关股权稀释损失计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当资本公积贷方余额不够冲减时,仍应继续计入资本公积借方。
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会计分录: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备注:该减值提取后 不得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