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提取盈余公积是纳税调整前还是

2023-01-23 16:09 知识科普 0阅读 投稿:小七

一、风险描述.

A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4 0,投资方为李某、徐某、夏某三名自 然人、K、S、N三个合伙企业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J电子有限公司。其中: 李某出资额为251.1万元,占注册资本15.07% ;徐某出资额为136.05万 元,占注册资本8.16% ;夏某出资额为186.75万元,占注册资本11.2% ;

K投资管理中心出资额为188.1万元,占注册资本11.29% ; S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出资额为166.67元,占注册资本10% ;N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出资额为63万元,占注册资本3.78% ; J电子有限公司出资额 为675万元,占注册资本40.5%。该企业于2016年8月31日转增股本,企 业会计处理为“借: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贷:股本”。三 个自然人股东仅就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按持股比例缴纳了 “利息、股 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涉及少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A公司2016年8月31日未分配利润12 890 664.66元、资本公积 29 478 541.74元、盈余公积964 126.60元,按持股比例34.43%转增个 人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4 438 255.84元,已经缴纳利息、股 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87 651.18元。资本公积10 149 461.9元、盈余公积 331 948.79元,合计10 481 410.7元转增个人股本部分,未缴纳利息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2 096 282.14元。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与该企业约谈后自查补缴代扣代缴 的个人所得税2 096 282.14元。

二、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点:“加强企业转增注 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 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第(一)款:“非上市及 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 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风险控制

获取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等第三方信息,对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情形予以 重点关注,排查企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提取盈余公积是纳税调整前还是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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