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其他股东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滥用权利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及滥用权利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公司不分配利润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其他股东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1、股东会已形成分配利润的有效决议,但公司拒绝依照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
2、未形成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成时。
何为违反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呢?
概有以下几种情形:
(1)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未回避,而强行参与表决,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账权,但前提是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一般为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处理上有损害股东利益之嫌。如果股东为个人经营的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则构成股东滥用权利;
(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层出售该资产,也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
(4)利用关联交易滥用股东权利,如将母公司的资产向控股子公司转移,将子公司债务向母公司转移等;
(5)利用公司的治理结构滥用股东权利,如越过股东会任命董事、董事长、监事等;使用股东开立的账户收支公司款项等;越过股东会、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直接下达有损于公司权益的行为。
(6)其他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有关股东权利规定而滥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