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2023-01-25 10:24 知识科普 0阅读 投稿:小七

类案检索报告

审理法院

案号

案件

裁判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

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阿特拉斯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目的是否正当以及在其查阅目的正当的前提下,其是否有权查阅包括原始和计账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阿特拉斯公司有权查阅合资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有权指定审计师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合资双方持股比例各为50%,不存在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况且,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有“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账目”的特别约定;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亦确认,审计师在审计合资公司的账目时,必然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河北阿特拉斯未能举证证明阿特拉斯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阿特拉斯公司请求查阅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并指定审计师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津民终129号

天津洁乐特防锈技术有限公司与北方技术国际(亚太)有限公司(NTIASEAN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包括查阅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以保证股东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本院认为,关于北方技术公司行使查阅权的范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北方技术公司要求查阅天津洁乐特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津03民终6954号

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健钧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 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 关资料编制。”可见,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因此,对马健钧要求查阅佳龙公司2018年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 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 备查的有关资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是否及于会计凭证问题,由于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不可分割的部分和形成基础,能够验证会计 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其他处理亦符合法律规定。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津03民终4912号

天津金佰汇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刘学永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刘学永主张查阅会计凭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册备查。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来源依据,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若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凭证,很难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的知情权并未获得实际落实。因此,对刘学永要求查阅金佰汇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津03民终1960号

中天振华(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郁梅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一审法院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从法律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立法本意分析,认定杨郁梅行使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及于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津02民终4402号

天津市康凯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赵颂东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 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 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因此原告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

二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津01民终3912号

天津市环亚建筑工程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天津美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美意公司主张查阅环亚公司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信息)。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是一个公司经营情况的最真实反映,查阅会计凭证是美意公司实现行使本案股东知情权目的的必要途径。结合美意公司查阅会计凭证的合理目的,应当允许其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津01民终6833号

天津安吉奥特科技有限公司、李丙昆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故,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来源依据,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凭证,将从实质上使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的权利成为一纸空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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