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抽检10批次食品样品不合格,涉饼干、冰糖、酱油等

2023-02-15 11:36 知识科普 0阅读 投稿:小七
浙江抽检10批次食品样品不合格,涉饼干、冰糖、酱油等图1

近期,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涵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8大类食品,共计483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450批次、不合格33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门农贸市场李名明蔬菜店经营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实测值:0.35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铅(以Pb计),是常见重金属污染物,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人体中理想的含铅量为零。人体多通过摄取食物、饮用自来水等方式把铅带入人体,进入人体的铅90%储存在骨骼,10%随血液循环流动而分布到全身各组织和器官。铅是蓄积性的重金属,只有当人体中铅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引发身体的不适,在长期摄入铅后,会对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较大。职业性铅中毒多为慢性中毒,可影响神经、造血、消化、泌尿、生殖和发育、心血管、内分泌、免疫、骨骼等各类器官。铅的污染来源分为直接污染和间接污染。直接污染是指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铅或者由于生产工艺的原因直接加入含铅的原料,涉及到食品制作工艺及盛装食品的器皿:马口铁、陶瓷和搪瓷等材料制成的食品容器常含有较多的铅;含铅罐头食品、皮蛋及爆米花等食品的生产也易存在这种情况。间接污染是指食品原材料在生长、生产过程中通过土壤、空气、水等途径导致铅污染,例如含铅的废水废渣排放污染水体和土壤后,进而污染食物;含铅农药的使用也可造成农作物的铅污染。

2.缙云县新区农贸市场胡望余粮食制品摊经营销售的榨菜(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5,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糕点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3.东阳市白云聚依食品店经营销售的川鼎汇菠菜,镉(以Cd计,实测值:0.4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人体通过食物摄人镉之后,大约50%的镉都分布在肾脏中,15%分布在肝脏中,20%分布在肌肉中,而骨骼中镉的分布是极少量的。由于镉排泄缓慢,可对肾脏和肝脏造成巨大伤害,还可以造成骨质疏松和软化,日本因镉中毒出现过―痛痛病‖。此外,镉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可引起贫血;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儿童对镉暴露更敏感,长期低剂量镉暴露,不仅影响肾脏和骨骼的正常发育,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与发育,并对高级神经活动如学习、记忆有损害作用。中国居民膳食镉暴露的主要来源是谷物和蔬菜,而肉类和水产品(包括海产品)是中国沿海几个地区人群镉污染的主要来源。造成镉污染的主要原因有:含镉的废水等污染农作物和饲料,对食品造成镉污染;玻璃、陶瓷类容器或食品包装材料中含有的镉迁移至食品中,造成食品的镉污染。

4.杭州江南豪园农贸市场王治林水产店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28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5.杭州临安向前水产品商行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82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6.衢州市银桂小区刘敏光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60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7.金华市永康市华丰菜场杨芳芳经营销售的牛蛙(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21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8.杭州水湘农贸市场骆红训水产经营部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15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9.宁海跃龙街道时代大道邻里菜场周哥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18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0.杭州下沙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王建国水产店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43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1.磐安县安文蔬菜市场刘杰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192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2.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美宏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1.01×10³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3.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新中街何基群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15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具有广谱抗菌作用,被广泛用于畜禽、水产等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的最大限量值为100μg/kg。泥鳅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1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官庄村菜市场汪小龙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1.32×10³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甲氧苄啶(实测值:305.2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μ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5.常山县柚香城农贸市场家干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17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甲氧苄啶(实测值:367.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μ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6.常山县柚香城农贸市场刘金良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556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甲氧苄啶(实测值:114.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μ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7.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浦路菜市场黄政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21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甲氧苄啶(实测值:119.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μ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8.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浦路菜市场詹浩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635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甲氧苄啶(实测值:204.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μ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9.磐安县安文蔬菜市场陆双红水产商行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256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甲氧苄啶(实测值:95.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μ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0.江山市双塔街道云宾路合德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205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甲氧苄啶(实测值:392.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μ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1.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广场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232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甲氧苄啶(实测值:171.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μ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2.杭州余杭良渚农贸市场鸿斌水产店经营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34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甲氧苄啶(实测值:122.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μ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甲氧苄啶,是细菌二氢叶酸还原酶抑制剂,属磺胺增效药。具有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等特性。甲氧苄啶对多数革兰阳性菌及革兰阴性菌有抗菌活性;此外,甲氧苄啶对疟原虫及某些真菌,如奴卡菌、组浆菌,酵母菌也有一定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水产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50μg/kg。长期摄入甲氧苄啶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肾脏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甲氧苄啶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没有加强用药控制,企业违规使用了兽药或饲料带入,导致残留积累。

23.宁波市鄞州横溪后存水产摊经营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16.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4.宁波市海曙区中心农贸市场管仁芬经营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9.0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5.余姚富巷菜市场石海山经营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2.2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50号中规定,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均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

26.宁海县胡夫叶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9.7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1.4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呋喃西林,是一种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和蛋白质结合后稳定,故检测其代谢物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长期大量摄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胃肠道反应、嗜酸性白细胞增多症、神经症状及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牛蛙中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中违规使用。

27.福建省古田县九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西湖文化广场分公司经营销售的黑芝麻(100克/袋),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4.2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8.新昌县农副产品交易物流中心赵芯芳副食店经营销售的黑芝麻, 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4.2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9.绍兴市越城区陶堰街道水产品贸易市场北门大佰乐便利店经营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6.0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0.绍兴市越城区二泾综合农贸市场小蔡粮油店经营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10.1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1.绍兴市迪荡农贸市场崔兴友经营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6.1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2.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俞红副食品批发商行经营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4.0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3.绍兴市柯桥区叶哥副食品批发部经营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6.7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酸价(以脂肪计),是脂肪中游离脂肪酸含量的标志,也是衡量脂肪质量的重要指标。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规定,炒货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应≤3mg/g。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规定,糕点中酸价(以脂肪计)应≤5mg/g。脂肪在长期保藏过程中由于微生物、酶和热的作用发生缓慢水解,产生游离脂肪酸。一般酸价越小,说明油脂的新鲜度和精炼程度越好。造成酸价超标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制造工艺问题,二是在市面上摆放时间过长,因此购买食品时必须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般情况下,酸价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高则可能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责成相关问题食品属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即,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最后,号召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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